【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参与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智力和体力劳动为主,严禁学生从事不符合大学生身份的工作和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上以校内为主,除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外,不提倡学生个人到社会上自谋岗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勤工助学管理科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需到勤工助学管理科登记备案,经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在勤工助学管理科登记备案前,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
第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管理科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勤工助学管理科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设岗原则
1.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并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岗位类型
1.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2.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尽量与学生所学专业有机结合。
第四章 岗位申请
第十条 申请条件
凡我校在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1.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2.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史;
4.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申请办法
1.每学期初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伟德betvlctor体育官网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确定,统一报送勤工助学管理科登记备案后,即可获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2.勤工助学管理科随时公布勤工助学需求信息,通过公开招聘或直接通知已登记备案的学生的方式进行面试。
3.通过面试,经应聘和聘用双方同意后,就服务内容、时间、报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伟德betvlctor体育官网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以下简称《聘用协议》),以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
4.学生于每学期初申请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向勤工助学管理科申请。因突发事件而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标准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以160元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以8元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3.酬金的浮动范围主要以劳动种类、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劳动态度、劳动成果等确定。
4.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酬金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酬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酬金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四条 为便于管理与统计勤工助学资金,所有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均须到勤工助学管理科签批登记。
第十五条 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工作完成好、表现突出,可视其业绩给予酬金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履行《聘用协议》或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者,可视其情节扣发部分或全部酬金。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酬金经勤工助学管理科核实后,直接发放至学生专用存折或银行卡中。酬金结算日期为每月15日,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学生在每月20日后凭专用存折或银行卡直接到银行领取。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资金筹措与财务管理处进行账目管理和财务监督,主要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必要开支等,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开支,数额较大的开支和非常规性支出应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科每年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费的预算、决算、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前,须通过勤工助学管理科与校内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在校外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前,勤工助学管理科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聘用协议》。签订《聘用协议》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聘用协议》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科有责任为在校学生开辟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统一组织学生上岗。学生未经学校允许,私自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伟德betvlctor体育官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以及《关于落实<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以完成学业。
第四条 在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工作中,借款人(甲方)是指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在读学生,贷款人(乙方)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以及研究生。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六)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七)生活节俭,无奢侈浪费行为;
(八)能够自觉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核定
第七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额度为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额度为12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金额。
第四章 贷款用途、贴息及利率
第九条 贷款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自付。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可提出展期申请,展期期间继续按在校生标准实施贴息。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五章 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经所在研究生院或学院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要说明申请贷款原因、家庭人口、经济来源和收入情况);
(二)本人永久或长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无身份证的,须提供户籍证明原件);
(三)父、母的永久或长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父母无身份证的,须提供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
(四)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证明所盖印章字迹须辨认清楚,否则证明无效);
(五)学生证(入学后办理)复印件、扣款账户复印件各一份;
(六)孤儿或未满18周岁的学生申请贷款,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
(七)学生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凭本人有效证件及家庭贫困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第六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经办银行一次授信、逐年放款的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各学院应全面了解申请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对申请贷款学生上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将审核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在复审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学校公章予以确认,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报银行。银行审查合格后,即与学生签定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批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汇总存档、备案。
第七章 贷款变更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终止贷款的,可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终止发放剩余国家助学贷款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在贷款期间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学生,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在转学前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贷款期间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开除、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必须在清收完该学生贷款本息后,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报请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其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八章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申请、审批、发放及终止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我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期达到三年以上(含三年),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第二十六条 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基层单位,按照《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分两批受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可分别于当年6月和12月提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学校毕业贷款学生总数的8%。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须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原件三份,同时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学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三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三份。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院、各学院对学生递交的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学院审查意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研究生院、各学院推荐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复审,确定合格名单,签署学校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的所有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下达审批名单后,学校通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三十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无需自行向银行还款。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代偿资金拨付学校,由学校于每年8月31日前代毕业生偿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金,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发放,即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3%,第三年代偿本息的34%,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第三十二条 未满三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将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返还已受资助的资金。同时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其本人偿还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
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除终止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返还其已受资助的资金外,其不良信用将在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保留记录。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章 贷款展期及回收
第三十三条 本科毕业直接考取研究生的学生可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学生须在毕业前30天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展期还款办理完毕后原件返还学生,复印件存档。展期期限为继续攻读学位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以及《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和不签订还款协议,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五条 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一个月后,需将《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回寄给经办银行,并将工作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情况如实告知其毕业学院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工作单位变动,贷款学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工作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情况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六条 贷款学生应按照签定《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
第三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经办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原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三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可办理提前还款。在校生提前还款,可先将还款金额存入个人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的存折或卡内,带着存折或卡、合同直接到经办银行办理。毕业生提前还款,须填写提前还款申请表,填好后于还款前15天寄回银行,同时在卡内存入应还金额。毕业生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期限计算,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提前偿还的款项,经办银行不允许再次提用。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院、各学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催收工作。学校对国家助学贷款催收工作实行排名通报制度。国家助学贷款的催收工作与学院学生工作考核挂钩,与所带毕业学生的辅导员工作考核挂钩。
第四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妥善保管贷款学生的贷款信息资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并对贷款学生信息保密。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申办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还贷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需信息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宣传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2008年印发的《伟德betvlctor体育官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即行废止。